空樱 作品

第244章 尽诛之

以辽东军及应天府船舶司批文观之,并无出入。则苏州府所扣万民商会商船之罪名,若非私自拟定,便是应天府船舶司有弊。

经比对,应天府船舶司批文无错漏。则此次万民商会之罪,乃苏州府私自拟定,实乃目无大明律法。

胡惟庸出列,奏曰:“陛下,此事可令苏州府释人,纵商船离去,且予以适度补偿,便可。”

叶旺当即驳曰:“胡公此言差矣!苏州府私自罗织罪名,扣押商船,此乃公然蔑视律法。若仅令其放人、补过便作罢,律法威严何在?日后各地皆仿此肆意妄为,纲纪何存?必当严惩,以正国法。”

叶旺又言:“军中物资,关乎边关安危,关系重大,岂容轻忽。苏州府此举已误军需,若就此草率接下,日后再有此类,何以应对?当究根溯源,严治不贷,以儆效尤,方保边关无虞。”

按大明律,贻误军中物资,罪在不赦。凡有司官吏,若因怠忽职守、营私舞弊致军需延误,轻者杖责削职,籍没家财;重者论斩,累及亲族。若因不可抗力,亦须详实奏报,经勘查实,依情论处。

苏州府知府及一应官员,此番刻意刁难万民商会,致军中物资延误,罪大恶极。依律,此等官员一律当斩,且累及亲族,以彰国法,肃朝纲,使后人不敢效尤。

胡惟庸知,叶旺之意,实欲斩苏州府知府及诸官员。此事若成,于己不利,故断不容其发生。

胡惟庸再奏曰:“陛下,苏州府官员处置失当,诚有过错。然事出有因,或因查缉疏漏致此误会。且当此用人之际,若尽斩之并累及亲族,恐寒了天下官员之心,于国政恐有不利。望陛下宽宥,从轻发落,令其戴罪立功,以观后效。”

杨宪出列,诘胡惟庸曰:“胡公此言谬矣!苏州府知府并相关官员,行径昭然,分明蓄意刁难,何来情有可原?万民商会依律行事,其所作所为,实乃目无法纪,若不重惩,何以服众,何以正国法纲纪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