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66章 凭玉须颁罪己诏,止车应受直臣章
卷首语 《大吴史?德佑政要》记曰:德佑十又四年四月十有七日,帝萧桓御乾元殿,面北而跪,亲制罪己诏。时殿中烛影摇曳,红光盈室,玄夜卫指挥使周显持镇刑司贪墨账册,跪呈御前。帝掷笔于地,墨汁溅染御袍前襟,泣而言曰:“朕承大统一十有四载,竟令豺狼盘踞朝堂,忠骨曝于荒野,此诚朕之罪也!”《镇刑司档?勘合录》补曰:诏成之际,帝取镇刑司郑屠所献狼毫笔,断其锋而掷于丹墀,血珠渗于诏纸末行 “罪在朕躬” 四字之间。镇刑司旧吏欲夺诏焚毁,玄夜卫千户李焕以剑格之,剑锋斫入御案三寸许,木屑纷扬,帝拍案厉喝:“敢动此诏者,朕必族之!”
凭玉须颁罪己诏,止车应受直臣章。
古之贤君常自省,察纳雅言国祚长。
秦皇自恃功盖世,不纳忠言致国亡。
汉武晚岁知悔悟,轮台罪己补沧桑。
唐宗虚怀听谏语,贞观盛世谱华章。
明皇后期疏忠良,安史之乱国运伤。
君若贤明臣心聚,上下同德绽荣光。
愿君常记兴亡事,莫待临危始惶惶。
德佑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罪己诏
奉天承运,皇帝诏曰:
朕以凉薄之德,嗣守大吴社稷一十有四载。自践祚以来,夙兴夜寐,兢兢以思臻郅治之境,然德薄才疏,终致天威震怒,民怨鼎沸。今痛自反省,罪愆有五,敢以赤诚之心,昭告天下:
其一,失于察权,致蠹虫窃柄。镇刑司掌刑名缉捕之责,本为朝廷耳目,然历任指挥使李谟、郑屠之徒,结党营私,贪墨无厌。据玄夜卫所查账册,李谟在任之时,私设 “黑籍”,凡有不从其贪腐行径者,辄诬以 “通敌” 之名,下于镇刑司诏狱,严刑拷掠,至死方休。边军粮饷,十扣其七,致使大同卫将士 “身中七创而犹战,断粮三日而不降”,其惨状闻之令人泣血。朕竟为其蒙蔽,此朕之罪一也。
其二,怠于听断,纵容官官相护。往岁岳峰一案起,镇刑司竟与北元暗通款曲,坐视忠良受戮。玄夜卫查获岳峰就义前血书,言 “李谟账册在东瓮城”,然镇刑司旧吏百般阻挠,欲毁证灭口。更有廷臣弹劾边军 “越职干政”,朕竟未能立时明察,致使忠魂悬首城头达三日之久,此朕之罪二也。
其三,轻忽边患,致忠烈蒙尘。北元犯境,大同卫孤城困守三月有余,朕轻信镇刑司 “援军即至” 之奏,竟未发一兵一卒以援。及谢渊率军破围,方知城内军民 “易子而食,犹死守城门”。岳峰临刑之前,刻字 “镇刑司郑屠”,指节崩裂而志不屈,朕竟未能早除此奸佞之徒,此朕之罪三也。
其四,蔽于佞言,致法度隳坏。镇刑司私设 “剥皮实草” 之刑,凡弹劾其罪者,皆遭此厄。永熙年间,御史张弘直言镇刑司贪腐,竟被诬以 “妖言惑众”,腰斩于西市。朕当时偏听镇刑司一面之词,未加详查,此朕之罪四也。
其五,罔顾民生,酿成膏肓之疾。边军饷银遭克扣,百姓赋税却日增。山东旱魃肆虐,朕虽下诏蠲免秋粮,然镇刑司与地方官相互勾结,“已征作未征,未征作已征”,小民终未得实惠。更有甚者,强占民田以为 “皇庄”,致使流民遍野,此朕之罪五也。
罪证昭彰,朕心惶惧。自岳峰血书现世,玄夜卫历时三月,查抄镇刑司私库,得黄金十万两、田契千顷,账册之中,“郑屠分润三成”“李谟暗通北元” 等语,历历在目。更有大同士民张老栓呈献北元焚余残纸,其上 “东瓮城砖窖十字记” 与现场勘验吻合。铁证如山,朕方知庙堂之上,豺狼环伺;边疆之外,敌寇眈眈。